我國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申報抵扣。近期不少納稅人來電咨詢2009年新安裝的中央空調及日常維修更換配件能否抵扣進項稅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中央空調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因此安裝中央空調和更換中央空調配件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
納稅人對是否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有疑問的,可通過財稅〔2009〕113號文的附件《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進行具體比對(該附件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