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再遭舉報虛開增值稅發票超20億元
4月1日早間消息,四川長虹繼遭舉報虛增銷售收入50億元之后,再遭舉報通過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形成虛開增值稅發票,數額至少在20億元以上。據悉,除四川證監局對其虛增銷售收入展開現場核查外,四川國稅局也開始展開調查。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來龍去脈
重要舉報人范德均自2002年以來就開始舉報四川長虹虛開增值稅發票。
“我從1992年進入長虹公司銷售服務處,應該非常清楚長虹公司各個階段的銷售結算政策和各個時期的銷售結算體系。”范德均對新浪科技表示。
據其介紹,四川長虹對經銷商采用兩種結算方式:一種是現匯結算,另一種是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彩電市場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長虹公司彩銷售壓力日益增大。長虹公司充分利用大經銷商的融資能力,大量地收取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變相降低長虹彩電市場價格,以期達到與其它品牌彩電競爭的目的。而這些大經銷商支付長虹公司巨額銀行承兌匯票的目的,就是追求其購進彩電能夠盡快變現,把變現資金投入到其它高回報領域。
畢竟市場的消化能力有限,大經銷商加快出庫銷售速度的唯一選擇,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長虹彩電的批發價,即“跳點銷售”(“跳點銷售”指經銷商的批發價低于與長虹公司合同結算價)。為實現彩電加速出庫變現的目的,同時為了減少經營費用,經銷商委托當時掌握著中小零售商的長虹公司聯絡處(管委會)代賣。
據范德均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1996年~1999年長虹公司各聯絡處代賣的總量高達200億。長虹公司各聯絡處由此紛紛加入“跳點銷售”的行列,各聯絡處之間競相殺價。
畢竟這些彩電是以“跳點銷售”價格出庫的,長虹公司不可能按實際的銷售價格與付現金零售商直接結算,聯絡處的銷售人員不可能承受如此巨額的“跳點銷售”虧損。為了掩蓋“跳樓銷售”的事實,聯絡處經理就會采用向非長虹經銷商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等多種方式,并且尋求虛擬掛靠經銷商進行沖賬。
長虹把彩電賣給了付現金的零售商,卻給付銀行承兌匯票的虛擬掛靠經銷商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從而形成了虛開。專家表示,如果虛擬掛靠經銷商把取得的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則屬于違法行為。
虛開增值稅發票曾經很普遍
長虹聯絡處購買銀行承兌匯票涉及的時間從1995年至2000年,特別是1996年、1997年以及1998年最為普遍。涉及的主要聯絡處包括西昌、沈陽、天水、西安、連云港、南通、無錫、安慶、南昌、吉安、柳州、南京、新疆、昆明、大連、達縣、太原、邵陽、衡陽、涪陵、重慶、成都等。
在為四川國稅局提供的長達47頁的舉報材料中,范德均還列出了下列購買銀行承兌匯票和進行財務沖帳的名單:原天水聯絡處經理宋某、原南通聯絡處經理吳某、原西昌聯絡處經理張某和業務人員廖某、原連云港聯絡處經理鄭某、原山東濰坊聯絡處經理揚某、原長沙聯絡處經理劉某、原邵陽聯絡處經理張某、原南寧聯絡處經理劉某、原吉安聯絡處經理羅某等。范德均稱,甚至自己當初的坐牢也是源于此。
“因長虹公司聯絡處銷售人員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經長虹公司財務沖帳形成的虛開彩電銷售增值稅發票的絕對額僅在20億元~40億元之間,但長虹公司聯絡處替經銷商委托代賣的絕對量則在200億元以上,國家稅收流失可能的量就會達到200億*17%為34億元。”范德均表示。
據了解,因為案情復雜,四川證監局進行核查的時間或許會由60天再延長30天左右,目前尚未有結論。四川長虹方面仍未有新的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