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刻不容緩……。”這表明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到低碳、環保、創新和高效的模式上,是我國刻不容緩的使命。對于政府而言,建立低碳法律制度的框架更是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務。這些框架至少應包括這些內容:
首先,應將發展低碳經濟模式上升到國家發展戰略和國家安全的高度上來
我國應該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立法質量,將在經濟活動及經濟運行中所涉及到的當事人的地位、作用及權利義務都予以闡明和規定,將經濟活動的主要過程程序都予以定義和闡明,這包括政府、企業、研究機構、消費者、公共機構等當事人的地位、作用及權利義務。
例如,美國的《2009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共有1000多頁,該法案不僅闡明了清潔能源作為國家戰略的定義這些宏觀性的內容,而且微觀性的闡述甚至具體詳盡到了關于家庭住房補貼的內容。如,在“能源效率社區的綠色能源”一章中,不僅闡明了相關的定義,還闡明了政府對于提高能源效率的住房建筑和城市發展予以激勵的計劃,還闡明了基本性住房和城市發展的能源效率標準及標準以上部分的信用成本,甚至還詳盡到包括高能效示范項目的目標及銀行按揭貸款的內容。
在立法的高效率方面,我們應該好好學習日本,日本國會竟能在一天審議4部法律,通過7部法律,而且這些法律大多是同一類低碳環保領域里的,這就為建設與完善低碳經濟模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而與此相比較,我國僅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且僅有32條的空泛內容,且內容既沒有高度,也沒有具體,遠遠適應不了這個時代的要求。我國的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是巨大的,這為企業建立低碳經濟模式和國際合作形成了巨大的障礙。如何盡快縮短這個差距是我國政府和全國人大的迫切使命。
對于企業而言,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問題與我國政府面臨的問題是相一致的,這就是我們的學習精神、學習能力和學習速度與其他國家具有相當大的差距。學習是創新和創造的基礎和源頭,不具備快速的學習能力和廣闊的視野,根本無法追趕上那些日益創新的外國企業。
首先,我國的企業及經營者應該學習和研究最具價值的制度體系,這是獲得競爭力的根本。這包括我國的制度和發達國家的制度。
其次,企業應主動積極地去適應低碳社會的門檻要求,這就要重視國際的行業標準和產品標準,盡可能地去學習并落實這些標準。例如,在廢鋼鐵的國際貿易過程中,所有買家都采用了美國的廢鋼標準,但一家在洛杉磯的中國人公司在向印尼出口廢鋼時出現了質量問題,印尼公司依據美國標準提出了索賠,這家中國人公司就不知所措。這說明,全球一體化就意味著法律要求和標準的一體化,拋開最基本的共性原則而空談競爭力,那純屬自欺欺人的兒戲,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再次,企業應該快速地提高學習能力,這首先決定了企業視野的大小和創新能力的大小。技術并不是低碳經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技術和設備都是可以花錢買來的,而如何使用技術的思想、視野和能力是買不來的。因而,企業的老板應將濃墨重彩放在軟實力的建設和提升上,而軟實力并非短時間內能夠造就成的,它是個長期積累的過程。例如,據國家質檢總局官員反映,在所有的(包括港澳臺)外國公司中,向總局申請市場準入的企業管理報告文件中,外國人的公司普遍好于中國人的公司,而這些文件又是基于對中國環保法律體系和企業國際化規范管理的理解基礎上的,這充分說明外國人公司普遍重視法律制度的硬性要求,這反映了企業適應環境和國際化要求的能力的大小。
